申请人:贵州木林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浩凡中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94899号“贰号演播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2、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于2020年7月3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通知其对此提出申辩理由。
申请人未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辩理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贰号演播汀”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易被认知为区分服务提供者的标志,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注册之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