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冠常康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27039号“皇 OKAM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已经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第5775704号“澳加美 oka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注销,故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10196849号“Ka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019348号“Ka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86861号“Ka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至四,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分析;饭店商业管理”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其余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使用可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相区分。申请人称其已经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的主张,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市场分析;饭店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