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省中山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61008号“食出鲜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8305228号“食出鲜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现引证商标处于诉讼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和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在先享有“食出鲜风及图”作品的著作权。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诉讼材料、申请人商标标识使用资料、作品登记证书、设计合同、VI视觉识别管理手册、店铺装修合同及店铺图片、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媒体宣传报道资料、网上交易平台协议、网上平台截图、送货单、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为同一种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相同,两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关于其对“食出鲜风及图”作品享有著作权之主张,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系恶意抢注之主张,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