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双滦区一鼎饺子馆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829910号“福凯 福凯一鼎FOUCHE A TRIPO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77994号“凯福”商标、第36487984号“凯福”商标、第22207127号“福凯堂”商标、第11228128号“凯福”商标、第1647239号“凯福”商标、第1176287号“福凯特”商标、第28152685号“金福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决定中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文字部分“福凯”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文字“凯福”、“福凯堂”、“福凯特”、“金福凯”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消费者的整体印象上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核定使用的“食物防腐盐;医用营养食物;面粉制品;谷类制品;方便米饭;饼干”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六个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