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FERRARI S.P.A.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9420号“Ferrari SP3J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12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8201477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