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989663号“江城家具 JIANGCHENG FURNITU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江城家具 JIANGCHENG FURNITURE 40989663

阅读:165995 2020-09-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范水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989663号“江城家具 JIANGCHENG FURNI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5362400号“江城剧场”商标、第13961297号“江城酒网”商标、…

  申请人:范水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989663号“江城家具 JIANGCHENG FURNI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5362400号“江城剧场”商标、第13961297号“江城酒网”商标、第38295831号“江城伟业”商标、第40509966号“Jiangheng及图”商标、第12839640号“江城一品及图”商标、第6091786号“江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四经审查已予以驳回,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江城”,与引证商标六“江成”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0989663号“江城家具 JIANGCHENG FURNITU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江城家具 JIANGCHENG FURNITURE 4098966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049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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