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948118号“BLue maGic Grifer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Lue maGic Griferia及图 39948118

阅读:137813 2020-09-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宁波钱湖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驰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9948118号“BLue maGic Grifer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与驳回决定中的第7577057号“BMP Blue Magic PPGI及图”商…

  申请人:宁波钱湖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驰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9948118号“BLue maGic Grifer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与驳回决定中的第7577057号“BMP Blue Magic PPG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发生冲突。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英文“BLUE MAGIC”,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供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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