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787436号“(蜜菓)MYGIR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10769号“蜜果”商标、第31603079号“果蜜”商标、第31589779号“果蜜”商标、第41512808号“果蜜Π”商标、第33758449号“蜜菓柒号站 MYGI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受理通知书、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四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