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247339号“壹口养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壹口养生 43247339

阅读:143540 2020-1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卢恋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247339号“壹口养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86482号“一口英语及图”商标、第22607616号“一口英语”商标、第24431740号“末上 MORSEL”…

  申请人:卢恋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247339号“壹口养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86482号“一口英语及图”商标、第22607616号“一口英语”商标、第24431740号“末上 MORSEL”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构成要素、显著部分、读音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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