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才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力飞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钢平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26日对第35913504号“南美才子NANMEICAIZ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才子TRIES及图”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30707号“才子TRIES及图”商标、第5453971号“才子”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关于认定“才子TRIES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在先裁定书、不予注册决定、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01月14日申请注册,2019年0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裤子;婴儿全套衣;成品衣;雨衣;鞋;帽;袜;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
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衬衫、服装、鞋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裤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衬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南美才子NANMEICAIZI”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才子”,加之申请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才子TRIES及图”商标在衬衫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共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