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六福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金六福酒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4936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4158号决定,于2020年03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提交的其于2016年08月01日至2019年07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恶意撤销申请人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名下44件商标提起撤销三年案件明细表;2、商标授权书扫描件;3、“抱抱家庭”系列图形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4、销售发票及货物清单复印件;5、产品照片。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以下使用证据并交由被申请人质证(序号依据复审证据顺延)
6、商标使用授权书;7、产品图片、销售发票及货物清单复印件;8、宣传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海报、宣传画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与复审商标使用无关;证据2、6商标授权书虽可表明申请人将其名下包括复审商标在内的44件商标许可给六福珠宝(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六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等主体使用;但其提供的证据4、7中的销售发票及货物清单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证据5、7中的产品照片、产品图片均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亦缺乏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为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8仅为产品广告宣传,并非申请人或其许可使用人生产、销售并宣传复审商标指定的纸、海报等商品的行为。故综合考虑本案证据难以认定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纸、海报、书写工具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