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六福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金六福酒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4936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3875号决定,于2020年03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提交的其于2016年08月01日至2019年07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恶意撤销申请人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名下44件商标提起撤销三年案件明细表;2、商标授权书扫描件;3、“抱抱家庭”系列图形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4、申请人在“六福春茗”宴会期间向各大珠宝品牌商宣传推广其珠宝产品照片复印件;5、六福加盟商广告设计投放审批流程图及灯箱片订单截图复印件;6、复审商标人偶订单及收据截图复印件;7、复审商标广告推广照片复印件;8、六福珠宝(广州)有限公司签订参展服务协议复印件;9、广州六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定制宣传海报及画册照片及对应发票复印件;10、“抱抱家庭”部分宣传画册、纸袋及纸巾产品照片复印件。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以下使用证据并交由被申请人质证(序号依据复审证据顺延)
11、商标使用授权书;12、宣传使用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户外广告、货物展出、替他人推销、会计、商业审计、寻找赞助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与复审商标使用无关;证据8参展服务协议无发票等其他证据佐证合同已实际履行,且协议中未体现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5为申请人内部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2、11商标授权书虽可表明申请人将其名下包括复审商标在内的44件商标许可给六福珠宝(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六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等主体使用,但其提供的其余证据均是指向其商标在珠宝首饰等商品上的使用,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并非申请人或其许可使用人为他人提供户外广告、替他人推销、会计等复审商标指定的服务。在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户外广告、替他人推销、会计等核定服务项目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