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邓志宇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679527号“盒鸭闪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品牌,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没有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馆;自助餐厅;旅馆预订”等复审服务上,没有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