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乐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34537号“乐乐水世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22945号“乐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6967号“乐乐及图”商标、第10997010号“守东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差异,整体可以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