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肃区区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12001号“区区团鲜果行 QU QU TUAN FRESH FRUIT L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105924号“区区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待该异议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引证商标是对申请商标的抄袭模仿,属于恶意注册行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产生不良影响。在引证商标申请前,申请人已广泛宣传使用申请商标,使之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且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照片、发票、购物小票、公众号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企业迁移服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体现复审服务,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是对申请商标的抄袭模仿等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