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日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睿致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04227号“侍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05013号“侍魂无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被宣告无效,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