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爱信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代桂斌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2日对第26569184号“臻品 皇三汁焖锅 SANZHIMENGU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先注册并具有独创性的第3568532号“煌黄 黄记煌三汁焖锅 HH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89528号“煌黄 黄记煌三汁焖锅 H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942212号“黄记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长期使用宣传,已达到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争议商标系对引证商标一至三恶意的摹仿,误导相关公众,损害了申请人的商标权利。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942227号“黄记煌三汁焖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三汁焖锅”系申请人独创,经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四、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此外,争议商标的注册易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误导公众,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资质及规模情况;
2.“黄记煌”是由申请人在先注册和使用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黄记煌”商标的注册情况及申请人企业商标管理情况;
4.申请人“黄记煌”商标的具体使用情况;
5.申请人企业产品质量情况、企业经营情况、企业纳税情况;
6.申请人“黄记煌”商标已具有知名度的证明材料;
7.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
8.申请人企业全国店面情况信息;
9.申请人企业社会公益活动;
10.申请人“黄记煌”商标被侵权的证明材料;
11.在先相关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22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饭店、养老院等服务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662期(2019年9月7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3.2018年1月12日,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006519号《关于第12345820号“一品黄记煌”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确认申请人第7942212号“黄记煌”商标(本案引证商标三)在第43类餐厅、饭店服务上在2013年3月29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予以保护。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均含有文字“三汁焖锅”,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源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上述不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虽然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使用在餐厅、饭店服务上的引证商标一至三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然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餐厅、饭店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差异明显,故本案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关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的主张,我局认为,《商标法》对此权利的保护体现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之中。该条规定是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且保护范围限定在与在先商标使用的商品同一种或类似的服务上。鉴于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四,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在餐厅等服务上的注册无效,故下文仅针对争议商标在养老院、动物寄养服务上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动物寄养同一种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与“臻品 皇三汁焖锅 SANZHIMENGUO”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养老院、动物寄养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宣告无效。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