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868702号“抖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抖燃 35868702

阅读:66786 2020-12-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门市江海区梓伦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06日对第35868702号“抖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

  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门市江海区梓伦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06日对第35868702号“抖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28979591号“抖”商标、第21879936号“抖音”商标、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第28969333号“抖”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三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信息;2、相关民事判决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含“抖”字商标的准予注册决定书。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且被申请人存在大量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 电话市场营销、货物展示”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时间记录装置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在(2018)苏05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中认定申请人的“抖音”商标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及第45类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抖音”商标具有一定区别,并无充分理由认定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模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至于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5868702号“抖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抖燃 3586870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023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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