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扬百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093655号“扬百利YUMBER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725236号“邻聚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此外,申请商标由中、英文“扬百利YUMBERRY”及图形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87244号“苹果之歌”商标、第6394410号“PINKBERRY”商标、第16321788号“逍遥桃花源”商标、第4596034号“聚福顺”商标、第6380533号图形商标、第40102987号“EVERLYWELL”商标在文字、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