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市喜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41184号“NCCCLU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83355号、第10318219号、第35582903号、第3496317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二、三不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阻碍。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且申请商标已进行了使用和推广,取得了足以与他人区别开来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在培训、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数字成像服务、提供娱乐设施、(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为艺术家提供模特、图书出版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四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四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ncc”,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其他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教学、演出制作、电视文娱节目服务与引证商标一现核定使用的培训、数字成像服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专用权利及于全国范围,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住所地、经营范围为限,所有人行业、地域的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教学、演出制作、电视文娱节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