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普兰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齐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3759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07798号图形商标、第35028108号“绝对一百 NATURE 100%”商标、第35853506号、第17003762号图形商标、第14597593号“花·茶·间 FLORIST TEARO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已有类似案例的商标申请注册成功,恳请贵局根据审查一直原则,核准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各图形、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元素、整体构成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蘑菇繁殖菌;新鲜蘑菇;动物食品;坚果(水果);燕麦;活动物;树木;自然花”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