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864499号“黑鲸BLACK WHA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20935号“黑鲸及图”商标、第29281934号“黑鲸HEI J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二处于转让程序中。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所获荣誉证书、“多一克温暖”公益活动合同及发票、“黑鲸HLA JEANS”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截图、品牌产品照片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见《商标转让/移转公告》1715期),故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非活)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显著认读汉字“黑鲸”,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鱼(非活)、腌制蔬菜、蛋、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