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唯思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872710号“WSVS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33755号图形商标、第5737290号“Selenix及图”商标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10670号图形商标、第15974205号“欧耐特OUnAITE及图”商标、第4355878号图形商标、第4650675号“LEKO及图”商标、第15087233号“HWWB及图”商标、第4892131号“欧迪OUDI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