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宁绿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德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044265号“慧众田HUI ZHONGT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82640号“慧种田Huizhongt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531002号“慧种田Huizhongt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以及第41288029号“慧种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汉字“慧众田”与引证商标二中的汉字“慧种田”相比较,二者仅一字之差,且呼叫基本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上述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