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644563号“帮美+BANGMEIJ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帮美+BANGMEIJIA及图 42644563

阅读:129510 2020-1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贵州邦生一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升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644563号“帮美+BANGMEI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96802号“美帮在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72886号“帮…

  申请人:贵州邦生一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升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644563号“帮美+BANGMEI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96802号“美帮在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72886号“帮帮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以及第25729047号“帮美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汉字“帮美”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文字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三枚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医疗诊所服务、医疗保健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2644563号“帮美+BANGMEIJ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帮美+BANGMEIJIA及图 4264456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01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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