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艾美视觉品牌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升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46331号“太行学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017887号“太行TAI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评字[2020]第183729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其注册申请,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