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976601号“重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重磅 37976601

阅读:87487 2020-12-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邱鹏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德聚仁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杜孝建 委托代理人:北京极速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14日对第37976601号“重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重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四…

  申请人:邱鹏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德聚仁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杜孝建

  委托代理人:北京极速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14日对第37976601号“重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重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在先裁定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争议商标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0日申请注册,2020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重磅”构成,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等商品上,相关公众结合指定商品会认为商品的原料为“重磅真丝”,“重磅真丝”是指以普通真丝面料两倍的用丝量,经特殊工艺精纺而成的面料。因此,争议商标“重磅”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特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此外,《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已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收录,或该文字已为第25类服装、内衣等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是指除《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项所指情形之外,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鉴于我局已经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7976601号“重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重磅 3797660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01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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