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传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022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402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0837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且经多年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纯图形商标,所示事物同为“叶子”图形,在构图元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之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从而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