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豫氢动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59297号“豫氢动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74523号“豫氢装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河南豫氢装备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该商标为河南豫氢装备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的共有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无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