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哈斯朝鲁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906983号“赛恒SAI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4871483号商标、第4871482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07日
申请人:哈斯朝鲁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906983号“赛恒SAI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4871483号商标、第4871482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