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赫拉克里奥方尼尔纸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224318号“NAIPES HERACLIO FOURNIER VITORIA ESPAN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37656号商标、第6863498号商标、第9223619号商标、第14654966号商标、第1491196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33817号商标、第453381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六、七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维基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一、二、六、七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三的所有人对该商标提出注销申请,我局予以核准,该商标专用权已终止,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七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牌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扑克牌、纸牌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游戏器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牌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