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炙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72600号“我爱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506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6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41675号商标、第1330023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部分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