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思美香食品(龙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28682号“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31049号商标、第2984921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395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