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UMAPRO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青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7345号“RED KITCH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925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RED KITCHEN”与引证商标的显著标识性字母“THE RED KITCHEN”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餐馆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自助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