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湘潭市兴工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捷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21488号“佳刃J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76138号商标、第1378624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佳刃”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刃佳”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JR”,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以资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车刀、孔加工刀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刀具(机器部件)、刀片(机器部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