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智网赢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77028号“智慧指教I-D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59794号商标、第16710092号商标、第3388036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4416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标识性文字“智慧指数”与引证商标一“智慧数”、引证商标二“智慧指间”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标识性字母“I-Dex”与引证商标三及引证商标四的显著标识性字母“IDEX”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点击付费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虽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但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