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37691号“正义联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09218A号商标、第19625105号商标、第20229472号商标、第22490211号商标、第27697798号商标、第35207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五提出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背景介绍、百度百科有关“正义联盟(JUSTICE LEAGUE)”名词简介的页面打印件、主流网络媒体有关《正义联盟》电影的报道等(光盘形式)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正义联盟”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及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文字“正義”(“義”为“义”的繁体形式),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以资区分;与引证商标五“正义联盟”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蔬菜、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指定使用的腌制蔬菜、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相区分的显著性。引证商标五虽处于异议程序中,但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