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海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1960号“河田那只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且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河田那只鸡”构成,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活乌鸡、活母鸡等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禁止注册的情形;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的禁止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