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实先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帮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74986号“蒙泓MENG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独创,具有显著性。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252897号“泓蒙HONGM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豆(未加工的)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小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申请商标包含不规范使用的汉字“蒙”,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会产生一定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禁止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