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市臻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71628号“臻印彩ZHEN YIN C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独创,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5644292号“臻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打印碳粉、喷墨打印机用墨水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印机用碳粉、复印机用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情形。申请商标包含不规范使用的汉字“印”,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会产生一定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禁止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