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托纳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0、44类第1230677号“NightLa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并未直接表示商品和服务的功能、方式、内容等特点,且申请商标已在美国、欧盟等国家获准注册,请求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对申请商标在第10、44类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NightLase”可译为“夜间放射激光”,指定使用在外科和医疗用激光器、外科和医疗用激光器等全部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直接表示了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方式、内容等特点,不具有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便于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44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