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730999号“BLACK SEAL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48226号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