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AGNIFICUM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61686号“KAIZAP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870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0901群组“光盘”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5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该商标在0901群组“光盘”商品上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即具有或不具有人工智能算法的搜索引擎软件应用程序,其可以向用户推荐解决方案的最终列表,允许用户为了协作而互动、共享以及查看数据、文本、视频、图像以及图形,并可进行问题的解决、优先排序、持续改进、项目管理以及解决方案实施和分析”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