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艾科森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42330号“艾科森物流 Action Logis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59742号“ACTION AT your si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有显著识读文字可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59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区分,且其图形部分亦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43282号“魔域之山-活力之源 DAVO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各有显著识读文字相区分,且图形部分亦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