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献飞
委托代理人:保定慧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58046号“固特铰 GUTE JI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57273号“固特”商标、第12652548号“固特”商标、第26882973号“固特”商标、第27059094号“固特 GUTE”商标、第1752004号“GUTE”商标、第12652547号“GUTE”商标、第34075641号“GU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已有在先注册商标,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五金器具、金属铰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指定使用的五金器具、金属合页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固特铰”和“GUTE JIAO”构成,两部分均可显著识别。其中,“固特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固特”;“GUTE JIAO”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五至七文字“GUTE”。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