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HE RITZ HOTEL,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9571H号“RITZ PAR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RITZ PARIS”整体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且“PARIS”是申请人巴黎丽兹酒店所在地,仅表明申请人实际营业场所,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相关规定。2、申请人基于在巴黎的百年经营行为,与巴黎形成密切联系,该联系实际已超越申请人与其注册地伦敦的联系,申请商标中含有“PARIS”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且在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已获准注册。4、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20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申请人介绍资料、宣传图片、行政判决书、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文字“PARIS”系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巴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同时,“PARIS”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申请人商标在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注册情况亦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