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新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83999号“新萌环境XINM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19676号“新萌CYNM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于2019年9月23日被决定撤销该商标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水净化设备和机器”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77期《商标公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他人名下在“照明器械及装置;卫生器械和设备;运载工具用照明装置;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冷冻设备和装置;电暖器;加热装置;供暖装置”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