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301013号“东菱donli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东菱donlim及图 35301013

阅读:142875 2020-04-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01013号“东菱donli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国知名的集生产、研究和销售于一体的家用电器综合性企业,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并无抄袭摹仿他人商…

  申请人: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01013号“东菱donli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国知名的集生产、研究和销售于一体的家用电器综合性企业,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并无抄袭摹仿他人商标意图。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6112号“东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6110号“东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46103号“东菱DF-52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31383号“东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42824号“东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637798号“东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909939号“DONLI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997687号“东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构成要素、具体设计、整体效果及实际使用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彼此不构成近似商标。另外,引证商标四、五已经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已被提起撤销申请且极有可能被撤销,不具有任何市场影响力,不会与申请商标相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主体资格证明、产品在全国的销售店面照片、销售合同及图、广告合同、发票及电视广告画面截图、所获荣誉证明、商标档案、相关搜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五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均已被撤销,现已失效,故引证商标四、五不再构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饮料、蜂蜜、方便面、酵母”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八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饮料、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咖啡、米粉、酵母、豆奶(牛奶替代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汉字“东菱”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八汉字“东菱”、“东凌”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donlim”与引证商标七的显著识别部分“DONLIM”字母构成、组合方式相同,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八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5301013号“东菱donli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东菱donlim及图 3530101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987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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