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913430号“粤爱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粤爱车 35913430

阅读:69315 2020-04-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朋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汛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13430号“粤爱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和深刻的含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53907号“爱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广州朋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汛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13430号“粤爱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和深刻的含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53907号“爱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68041号“爱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并未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在“新闻社”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新闻社”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文字“粤爱车”构成,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文字“爱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新闻社”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视播放”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5913430号“粤爱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粤爱车 3591343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9873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