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439130号“方宝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方宝龙 36439130

阅读:148189 2020-04-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蝶尔喜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驰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39130号“方宝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5744号“万宝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73210号“万宝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申请人:杭州蝶尔喜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驰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39130号“方宝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5744号“万宝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73210号“万宝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文字“方宝龙”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万宝龙”在呼叫、文字组成、整体视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分析、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广告、市场分析、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外的替他人推销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为文字组合“方宝龙”,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6439130号“方宝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方宝龙 3643913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9865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